继续抓好教学方法的改革,推进教学手段的现代化。大力提倡启发式教学,鼓励采用讨论式和研究式等各种生动活泼的教学方法。要大力推广和普及计算机辅助教学,充分利用和发挥电化教学的作用,为提高教学质量创造更好的条件。
高等学校在教学改革中,要广开思路,加强研究,注意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勇于探索,积极开展教学改革试验。国家教委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并奖励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试验。
7.拓宽专业口径,改进专业管理办法,使专业建设主动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国家教委已组织修订《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基本专业目录》,进一步拓宽了专业业务范围。在专业管理上,要逐步由国家直接管理过渡到国家制定法规并据此分类管理的办法。自1993年起,全国将执行国家教委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基本专业目录》。新设本科基本专业目录内的专业,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按学校的性质、在上级核定的本校专业总数和相近学科范围内,由学校按一定的程序自行调整或确定,报学校主管部门和国家教委备案;其他本科学校由学校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审批办法。新设本科基本专业目录以外的专业,由学校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审批后,报国家教委备案。专科专业的审批办法由学校主管部门自行研究确定。
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建设的重点是,改变专业业务范围狭窄、课程结构固定、服务方向单一的状况,拓宽专业口径,增强人才培养的适应性;在专业设置上要避免盲目求全、求新、求多,要按照社会的人才需求和学校的实际办学条件,对专业进行合理调整。专科专业建设要充分体现应用性、针对性和灵活性的特点,使人才培养能很快适应各种职业和岗位的需要。
各地区和部门要进一步优化专业结构,文理科类在注意保证一定数量基础学科专业的同时,要大力加强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应用类专业。工科类要特别注意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注意总结交叉学科、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经验,适当增加为新兴产业服务的专业布点。农林和医药类要重视服务于农村、基层的学科专业的建设和发展。要优化专业布点,提高办学效益。
8.进一步充分调动和发挥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积极性,逐步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要根据教学规律和特点,将竞争机制适当地引入人才培养过程。继续试验、逐步完善并推广各种有益于优秀人才培养、因材施教和搞活教学的各种措施,如学分制、优秀学生选拔制、主辅修制等,积极为优秀学生的脱颖而出,为具有不同条件和才能的学生有益的个性发展创造条件。同时,要彻底改变学校对学生包教包学的做法,改革和加强学籍管理,实行合理的淘汰制,逐步形成在严格管理的条件下,充分调动学生积极性的激励机制。
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教学评价、优秀教学成果和优秀教材奖励制度,激励教师积极从教。各高等学校都要建立对教师教学效果的评价制度,并要有相应的政策措施配套,使教师在比较和竞争中获得更大的动力,引导他们在教学上做出更大成绩。
9.加强各级政府和社会对高等学校办学水平、教学质量的检查监督。开展教育教学检查是国家对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要积极组织开展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推动各级教育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教学检查。
社会评估是社会对高等学校人才质量的直接反馈,是评估学校教育质量的主要形式。要重视发挥社会评估的作用,要引导社会在毕业生比较集中的用人单位设立人才质量评估检测点,长期对毕业生的质量进行检测,并作为评价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对社会评估的形式、办法要积极进行探索和实践,使这项工作逐步科学化和制度化。
附件五: 关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1.为了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适应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步伐,实现高层次专门人才培养立足于国内的目标,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工作,必须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努力探索适应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要努力探索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有中国特色的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制度。
2.90年代研究生教育,在保证必要办学条件与质量和效益的前提下要有一个较大的发展。2000年在学研究生规模力争比1992年翻一番,其中博士生数量要有更大的发展。
3.学位工作和研究生教育的发展,要着力于提高研究生培养单位的规模效益、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基本稳定现有学位授予单位数量,进一步加强研究生院的建设。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政府要集中财力重点建设好一批代表国家水平的高等学校和学科点,努力形成一批较高水平的研究生培养基地,使我国一部分重点大学的整体水平和主要学科的博士生培养质量,进入世界先进行列。
根据按需授权和平等竞争的原则,在优化结构和改善布局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博士和硕士学位授权点。博士学位授权点的调整和增列,要适当集中,发挥优势,重视基础学科,加强应用学科,扶持新兴和边缘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的调整和增列,应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注意加强社会急需的应用学科和薄弱学科,既要满足经济发达地区的需要,又要兼顾边远地区和不发达地区的需求。
4.按照分层次办学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改革学位授权审核办法以及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工作的管理体制。在部分高等学校开展自主增列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改革试点的基础上,经过国家教委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进一步扩大下放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的调整和审核增列权。选择不同类型的研究生培养单位,开展自主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审核试点工作,以及不再评审博士生指导教师的试点。选择少数培养单位进行自主确定培养硕士生的学科专业、录取标准和人数、改革培养和管理方式的试点。在下放权力的同时,要建立相应的宏观调控机制和学位授予单位的自我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