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对经营财产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2000年年检工作的通知

  对在未设立派出机构城市注册的区域性财产保险公司(含外资公司)的年检工作仍由财产险部负责。
  对未设立保监会派出机构地区的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原则上今年暂不进行年检,但保监会财产险部可视情况对各财产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进行抽检。
  二、年检程序
  对财产保险公司(含再保险公司、外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年检工作分为公司自查和保监会现场检查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向被年检机构发出《保险机构年检通知书》。各被年检机构自收到通知后,应于年度决算工作完成后15日内完成自查工作,并向保监会或保监会监管办提交如下材料:
  1.年检自查报告书。包括:
  (1)机构设立、变更及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事项的审批情况;
  (2)重要事项变更情况;
  (3)内控制度建设(上年度已有的,应列明目录清单;1999年新建立或变更的,应上报)及执行情况;
  (4)保险业务经营状况;
  (5)财务状况;
  (6)资金运用情况;
  (7)偿付能力状况(仅限于法人机构)等。
  2.年度业务统计报表;
  3.年度决算报告(提交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4.《保险机构法人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5.对上年度监管机关年检报告中所提问题的整改措施和结果;
  6.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阶段:
  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自收到保险机构上报年检自查报告及有关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对其所报材料进行非现场检查,并总结有关情况,安排对被年检机构进行年检。
  保监会或派出机构应在年检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被年检机构就检查情况交换意见;在年检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向被年检机构发出《保险机构年检结论及处理决定》。其中,保监会各派出机构受保监会委托对区域性财产保险公司及外资公司年检结束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年检初报告报保监会,经由保监会审核同意后,在20个工作日内,由保监会向被年检机构就年检情况交换意见,并在40个工作日内由保监会向被年检单位发出《保险机构年检结论及处理决定》。
  保监会各派出机构对辖区内各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年检结束后,应将年检情况总结上报保监会。
  经年检合格的保险机构,应自收到年检结论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向保监会申请加盖年检合格印章。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