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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7号)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已经1989年1月20日国务院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89年3月1日施行。
                              总理 李鹏
                          1989年2月11日

 第一条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和权益,合理开发利用海洋,有秩序地铺设和保护海底电缆、管道,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及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管道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及其他有关活动。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及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管道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及其他有关活动的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第四条 中国的企业、事业单位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经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等活动,依照本规定执行。
  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铺设海底电缆、管道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等活动,应当依照本规定报经主管机关批准;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架上进行上述活动的,应当事先通知主管机关,但其确定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由,需经主管机关同意。
 第五条 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以下简称所有者),须在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实施六十天前,向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有者的名称、国籍、住所;
  (二)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单位的名称、国籍、住所及主要负责人;
  (三)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的精确地理区域;
  (四)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的时间、内容、方法和设备,包括所用船舶的船名、国籍、吨位及其主要装备和性能。
  主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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