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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进口物资管理的若干规定[失效]

 七、捐赠属于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和专卖、专营的物资,除第四、第五条规定者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侨办、台办核报国家主管部门归口核批,由海关按规定验放。除自用者外,交指定专卖、专营单位经营,或由物资、商业部门按合理价格收购,并由收购单位(包括专卖、专营单位)照章补税。具体办法,由物资部、商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八、外商投资企业和开展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企业的外方代表,我派驻境外(包括港澳地区)的中资机构,在对外交往中外国官方或民间经贸团体、外商向我有关单位赠送物资以及各种无偿援助,有属于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范围,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九、对假借接受捐赠名义内外串通,进行套汇、逃证、逃税、倒卖等非法活动的,一律没收其所得,并依法惩处。
 十、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三月一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批准接受捐赠的,仍按原规定办理。过去颁发的有关文件,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实行集中报批的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目录
  1、汽车
    包括底盘、各种改装车、特种车、专用车及发动机、驱动桥、车壳(或驾驶室)。
  2、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
    包括可编程计算机,计算机CPU板,软硬磁盘机(或驱动器)、打印机、显示器或终端、磁带机、绘图机、电脑打字机。不含编程器。
  3、电视机
    包括投影电视、工业电视、14”及以上监视器。
  4、电视机显像管
  5、摩托车及其发动机、车架
  6、录音机
    包括收录机、录放机、组合音响、语言实验室配套用录音机、汽车收放机。
  7、电冰箱及其压缩机、箱体
    包括冷藏箱、食品展示柜。不含容积340升以上或最低制冷温度-40℃以下的冰箱、雪柜及其压缩机。
  8、洗衣机
    不含洗衣量6公斤以上的洗衣机、干洗机。
  9、成套录像设备、录(放)像机及其机芯、磁头、磁鼓、组件。
  10、照相机及其机壳、快门、取景器
     不含高空、水下、制版、眼底照相机。
  11、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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