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
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
同经济效益挂钩意见的通知
(一九八九年三月六日)
国务院同意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和对企业工资实行分级管理,是企业工资制度和工资计划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央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注意总结过去试点的经验,认真搞好宏观调节和管理,切实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保证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
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意见
一九八五年以来,全国有部分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85〕2号)精神,以各种形式试行了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实践表明,这种办法对于增强企业活力、发挥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有些办法还不够完善,如工资的增加未能剔除不合理的涨价因素等,从而不利于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不利于稳定物价和控制通货膨胀。因此,必须在推行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同时,进一步改进和逐步完善挂钩办法,现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家对企业工资实行分级管理体制,即国家对地区(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和部门实行全地区、部门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总挂钩,总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经济效益指标和基数、浮动的总比例,由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核定;地区和部门在国家核定的基数和浮动比例范围内,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不同企业实行不同的工资分配办法,审批其挂钩的形式、基数和比例。暂不能实行总挂钩的地区和部门,要实行企业工资总额包干办法。
二、地区和部门总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原则上以本地区、本部门所属国营企业的上年工资总额年报数(不包括价格补贴和原材料节约奖)为基础进行核定,对个别情况个别处理。
三、地区和部门总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对地区、部门综合经济效益的要求确定。地区总挂钩,可以上缴税利、实现税利为主要挂钩指标,个别地区也可选用其他适当的指标。部门总挂钩,可以上缴税利或实物(工作)量为主要挂钩指标,有的也可以同几个指标复合挂钩。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基数,一般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础进行核定;如果上年实际完成数低于前三年平均数,则以前三年平均数为基础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