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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
 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
 同经济效益挂钩意见的通知
 (一九八九年三月六日)


  国务院同意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和对企业工资实行分级管理,是企业工资制度和工资计划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央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注意总结过去试点的经验,认真搞好宏观调节和管理,切实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保证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
             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意见

  一九八五年以来,全国有部分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85〕2号)精神,以各种形式试行了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实践表明,这种办法对于增强企业活力、发挥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有些办法还不够完善,如工资的增加未能剔除不合理的涨价因素等,从而不利于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不利于稳定物价和控制通货膨胀。因此,必须在推行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同时,进一步改进和逐步完善挂钩办法,现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家对企业工资实行分级管理体制,即国家对地区(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和部门实行全地区、部门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总挂钩,总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经济效益指标和基数、浮动的总比例,由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核定;地区和部门在国家核定的基数和浮动比例范围内,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不同企业实行不同的工资分配办法,审批其挂钩的形式、基数和比例。暂不能实行总挂钩的地区和部门,要实行企业工资总额包干办法。
 二、地区和部门总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原则上以本地区、本部门所属国营企业的上年工资总额年报数(不包括价格补贴和原材料节约奖)为基础进行核定,对个别情况个别处理。
 三、地区和部门总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对地区、部门综合经济效益的要求确定。地区总挂钩,可以上缴税利、实现税利为主要挂钩指标,个别地区也可选用其他适当的指标。部门总挂钩,可以上缴税利或实物(工作)量为主要挂钩指标,有的也可以同几个指标复合挂钩。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基数,一般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础进行核定;如果上年实际完成数低于前三年平均数,则以前三年平均数为基础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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