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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意见的通知

 四、地区和部门总挂钩的工资浮动总比例,以劳动生产率、人均税利和人均非农业国民收入的水平为主要依据,同时考虑工资税利率等经济指标确定,以体现不同地区、部门之间企业经济效益高低和潜力大小的差别。经济效益增减1%,工资总额一般增减0.5%至0.75%,有特殊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增加一点。
 五、地区和部门实行总挂钩后,增减职工原则上不再增减工资总额。但按国家政策规定安排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可以相应调整工资总额基数。新建、扩建项目,属于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部门一级的计划立项并正式移交生产的,经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核定,对新增加职工,可以适当调整工资总额基数,同时相应调整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地区和部门总挂钩后,职工成建制地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区与部门之间调入调出,其工资总额和挂钩的经济效益基数,按上年决算数如实划转。
 六、地区和部门要在国家核定的总基数和总比例范围内核定所属企业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基数和比例,并要保证全地区、部门企业工资总额的实际增长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浮动总比例。年终执行结果,作为检查地区和部门企业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的依据,如超过了浮动总比例,超过的部分,要在下年度工资总额基数中扣减,同时相应增加地区、部门当年上缴中央财政的数额;如没有达到浮动总比例,差额部分留在地区、部门作为工资调节基金指标,自行掌握调剂使用。
 七、地区、部门实行总挂钩后,要严格监督考核挂钩企业执行物价政策情况,对于企业因产品销售价格上涨而增加的盈利要采取措施合理剔除,不得计提效益工资。
 八、地区和部门对企业可以确定采用不同的挂钩形式,但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发展对企业经济效益的要求和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当前可以实行工资总额同上缴税利、实现税利、实物销售量、实际工作量挂钩等形式,也可以实行工资总额同几个经济效益指标复合挂钩的形式。实践证明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弊病较多,应切实加以改进,首先必须剔除计提含量工资的产值中的涨价因素。地区和部门还可以在少数企业试行其他挂钩形式,继续摸索经验。
 九、对所有实行挂钩的企业,除考核主要挂钩指标外,必须同时考核质量、消耗、安全、劳动生产率等经济技术指标,其中质量指标要作为否定指标。铁路、民航、航运等交通运输企业和电力企业,要把安全运营作为必须严格考核的重要指标。其他经济技术指标,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不同行业、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要求并负责考核。为了保证国家利益,除以上缴税利为主要挂钩指标的企业外,实行其他各种挂钩形式的行业、企业,都要规定必保的上缴税利额度或增长幅度,完不成上缴税利任务的,要相应扣减工资增长基金。对出口创汇企业,还要考核换汇成本。对商业服务企业要考核执行政策、服务质量等,特别要严格监督执行物价政策的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消费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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