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地区和部门在核定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比例时,要注意企业之间经济效益水平的横向比较,一般与同行业平均水平相比,以人均税利、工资税利率、资金税利率和劳动生产率的高低为依据确定各企业的挂钩浮动比例。经济效益增减1%,工资总额一般增减0.3%至0.7%。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物量(工作量)挂钩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企业,完成核定的产量、产值基数部分,按核定的工资系数(含量)提取工资;产量、产值增长超过一定幅度,应适当核低工资系数(含量),以保证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幅度。
十一、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以后实行挂钩的企业,工资总额基数的基本工资部分在成本中开支,奖金部分在企业留利中开支,新增效益工资可按基本工资与奖金的比例,分别在成本和留利中开支。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以前实行挂钩的企业,经国务院或劳动部和财政部批准的挂钩企业,仍按原规定执行;未经国务院或劳动部和财政部审批的挂钩企业,如果奖金已由成本开支的,其由成本开支的奖金(包括核入工资总额基数中的奖金和新增效益工资中的奖金),按规定征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通知。
十二、今后,企业主要靠提高经济效益给职工增加工资。企业按比例提取的效益工资在使用时要适当留有结余,保持以丰补歉的工资储备金,这要作为企业目标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十三、实行挂钩的企业,工资增长超过一定幅度时,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工资调节税;未实行挂钩的企业,继续按规定缴纳奖金税。对企业用奖励基金、效益工资或其他资金来源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奖金、津贴或实物,都要照章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劳动部另行制定)。任何地区、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放宽征税起点、降低税率,已经自行开口子的,要坚决纠正。
十四、企业要进一步搞好内部工资分配,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克服平均主义,使职工的劳动报酬同其劳动贡献密切挂起钩来。这是深化企业改革,完善企业经营机制的重要环节。内部分配的具体形式,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自行决定。搞好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的关键是坚持实行劳动定额制度,按照劳动定额的完成情况进行分配。计件工资制是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的一种较好形式,有条件的企业都要积极实行,计件形式应根据生产特点确定,可以实行个人计件,也可以实行集体计件;不适于实行计件的,也要实行其他形式的定额工资制。实行计件工资制和定额工资制都要有科学合理的定额标准和随工艺设备改进及时修改定额的制度;在考核产品数量的同时,还要严格考核质量和消耗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