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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公司财务的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失效]

  2.根据《规定》二条,主办机关在对公司财务进行清理整顿时发现和遇到的问题、情况,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并抄报公司主管部门的清理整顿公司办公室。
  3.根据《规定》三条,主办机关应按《规定》和财政部门的要求,办理公司财务与本机关行政财务彻底脱钩的手续。
 三、如何理解公司与主办机关的财务“彻底脱钩”?
  答:所谓公司财务与主办机关的财务脱钩,是指公司财务要与主办机关本身的行政财务解除隶属关系,成为各自独立的财务机构。彻底脱钩的基本要求是:
  1.公司要做到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
  2.公司与主办机关相互之间的经济往来,都要遵循等价交换、平等有偿的原则办理。
  3.主办机关不能利用自己的某些管理职能或其他条件,向公司抽调资金、产品和财产物资。
 四、如何理解《规定》四条中所说的主办机关向公司“投入的资金”和“留用利润”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答:《规定》四条中所说向公司投入的资金,是指行政费、事业费、专项拨款和预算外资金。考虑到银行贷款属于商业信用性质,应与前列四项资金区别对待,可视为公司或其主办机关的债务。公司的留用利润,是投入资金的增值部分,也应与投入资金一样作为国有资产,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将上述几项资金纳入国家财政的管理渠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五、如何理解《规定》七条中所说的“财政部门认定的财务管理部门(单位、机构)”?是否需要“认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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