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5日)废止关于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
(国家物价局一九八九年三月十四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各级物价检查机构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权,实现案件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理价格违法案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包括法规和规章,下同)、政策为准绳;
(二)实事求是,从客观实际出发;
(三)严肃、认真、慎重、区别对待;
(四)民主与集中相结合,案件的处理,必须集体审议决定;
(五)惩罚与思想教育、查处与帮助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三条 案件的审理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四条 案件的受理范围:
(一)物价检查机构检查发现的;
(二)群众举报揭发的;
(三)上级机关交办或同级、下一级机关移送的;
(四)价格违法单位和个人自查自报的;
(五)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和街道群众价格监督组织检查移送的;
(六)依法应予复议的;
(七)其它应当受理的。
第二章 案件审理程序
第五条 立案 对符合规定的案件,受理案件的物价检查机构(以下简称处罚机关),根据物价检查、揭发、移送及企业自查自报的材料,经负责人审核批准后,予以立案,并指派专人承办。
第六条 调查 由承办人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对主要事实、情节和证据进行查对核实,取得必要的证据材料,并查证有关法律、政策等规范性文件,写出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