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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出口收汇奖励基金财务处理的复函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出口收汇奖励基金财务问题处理的复函
(1989年3月27日 (89)财工字第102号)
山东省财政厅:
你厅(89)鲁财商字16号文收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出口收汇奖励基金的财务处理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作为出口商品货源提供给外贸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收汇奖励金可计入企业的税后利润,由企业根据大部分用于发展生产,小部分用于职工奖励和福利的原则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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