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制度;
(二)监督、检查本单位和下属单位合同的签订、履行;
(三)审查合同,防止出现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
(四)发现单位或个人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五)参与调解合同纠纷。
第七条 合同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一)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起草和签订活动;
(二)审查合同,防止出现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
(三)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参与调解合同纠纷;
(四)负责建立合同档案;
(五)向合同管理机构和单位负责人报告合同管理情况。
第八条 合同承办人员的职责:
(一)在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依法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
(二)提请合同管理机构和业务部门审查所拟签经办的合同文本;
(三)检查所签订合同的履行情况;
(四)向合同管理机构报告合同履行情况,必要时可直接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五)保管好合同及有关文件,并将合同及有关文件的正本交合同管理员归档。
第九条 合同管理机构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合同管理机构的指导。合同管理员对本单位合同管理机构负责,合同承办人直接对法定代表人负责。
第十条 合同管理人员、合同承办人员的条件:
(一)工作认真、负责,遵纪守法;
(二)熟悉本行业业务,并且有中等专业以上学历;
(三)基本掌握并能运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章 合同管理的内容
第十一条 合同管理包括对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变更或解除,合同纠纷的解决,合同归档的管理。
第十二条 重大合同的谈判、签订,应有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及其他与合同关系密切的人员参加。没有设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的单位,应有相应专业的负责人参加。
第十三条 签订合同时,法定代表人应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合同承办人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者,不得代表法人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