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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局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补充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专利局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发布日期:1993年3月29日,实施日期:1993年5月1日)废止

中国专利局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补充规定
 (1989年4月19日)


  各专利管理机关、代办处、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永新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问题,我局已于1987年12月18日发出《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意见》(国专发法字<1987>第215号)。为了保证我局与台胞申请人的正常通讯联系,现就台胞申请专利过程中某些具体事项补充规定如下:
 一、我国台湾的法人作为申请人向我局提出专利申请时,应委托设置在香港的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或永新专利代理有限公司办理;
 二、在大陆有亲友的台胞申请专利,可委托在大陆的亲友代办。接受委托的亲友可直接向我局提交专利申请或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但应在专利请求书上写明台胞申请人所委托的在大陆亲友的确切联系地址。在大陆没有亲友的台胞不能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事宜;
 三、委托在大陆的亲友代办专利事务有困难的台胞,在大陆以外提交专利申请时,应委托设置在香港的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或永新专利代理公司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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