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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失效]

 五、外商或来料加工企业,一律不得在我国境内购买国家禁止或严格限制出口的原材料进行加工出口,如铜、铝、铅、锌、镍等。
  外商或来料加工企业在我国境内购买一般原材料进行加工出口,凡属于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按规定向海关交验出口许可证。
  凡属开展我国禁止出口商品的来料加工项目,需报经贸部批准。海关凭批件及按批件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监管放行。
 六、对不得搞来料加工装配的商品,各外贸、工贸公司如有特殊需要对外开展加工装配业务,必须属于本公司的经营范围,再报经贸部特批。
 七、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包括私营企业、由个人承包的集体企业),均可以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但没有对外经营权的公司或企业开展这项业务时,必须由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合同、企业或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代为对外签约或共同对外签约。共同对外签约的合同,外贸公司加工装配企业共同承担执行合同中生产和交货方面的责任。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生效。通知下达前签订的新列为不得搞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商品的合同或协议,已经经贸厅(委、局)批准的,原则上准许继续执行到合同期满。有关经贸厅(委、局)需将这类未了合同或协议及原批件报经贸部备案。
  附:不得搞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的商品目录

  附件:
          不得搞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的商品目录

  1.两纱两布(棉纱、棉坯布、棉涤纶纱、棉涤纶坯布)
  2.漂布(棉漂布、棉涤纶漂布)
  3.阿拉伯袍裤
  4.蚕丝类(厂丝、坯绸)
  5.抽纱
  6.珍珠(打磨、穿孔、穿串)
  7.兔毛(在我国境内购买的原料和国外提供含兔毛50%以上的混和毛除外)
  8.纯羊毛地毯
  9.盐水蘑菇和蘑菇罐头
  10.皮制劳保手套(包括劳保手套裁片)
  11.钨制品(仲钨酸铵、钨酸、钨铁制品)
  12.氧化锑
  13.含氧化钇稀土制品
  14.旧汽车拆解
  15.供应港澳的卫生纸、瓦楞芯纸、麻纱、麻坯布(包括含苎麻50%及以上的混纺交织坯布)
  16.对港澳出口实行配额管理的鲜活冷冻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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