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
关于发展特殊教育若干意见的通知
(一九八九年五月四日)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
建国以后,特别是近十年来,我国的特殊教育事业有了一定发展。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特殊教育,特别是残疾少年儿童教育,已经成为普及初等教育最薄弱的环节,目前全国盲、聋学龄儿童入学率还不足6%。这一状况引起了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为加快特殊教育的发展步伐,进一步提高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全民族素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方针与政策
1.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是国家、社会和残疾人家长的共同责任。
发展特殊教育,是提高残疾人素质的根本途径,是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的具体体现。它对促进残疾人自强自立,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从而成为社会主义建设的参加者具有重要作用。
2.发展特殊教育要贯彻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原则。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发展特殊教育事业的基本方针是:着重抓好初等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
把残疾少年儿童教育切实纳入普及义务教育的工作轨道。各级教育部门要把残疾少年儿童教育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统一规划,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检查。今后,要将残疾少年儿童教育发展规划执行情况作为检查、验收普及初等教育的内容之一。
3.各级各类特教学校都应贯彻执行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方针,在对残疾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文化教育和身心缺陷补偿的同时,切实加强劳动技能和职业技术教育,为他们参与社会生活,适应社会需要创造条件。
4.发展残疾少年儿童教育应遵循地方负责,中央给予指导帮助,有关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各界积极支持的原则。
5.多种渠道办学,充分调动各方面办学的积极性。在国家办学的同时,积极提倡并鼓励社会团体、工矿区、林区、垦区、集体经济组织、私营经济组织和个人办学或捐资、捐物、出力助学、欢迎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和国际友好人士捐资助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