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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发展特殊教育若干意见的通知

 6.多种形式办学,加快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
  --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普及小学,积极招收虽有一定残疾,但可以在普通班学习的残疾儿童入学。
  --在普通小学附设特教班,吸收随普通班学习困难较大的残疾儿童入学。
  --积极创造条件,举办多种形式的特教学校。可以直接办校,也可以先办班后办校;可以办全日制学校,也可以办半工半读学校;可以办课程设置齐全的学校,也可以办课程设置暂不齐全的学校;可以每年招生,也可以隔年招生。
  --各地学校要继续创造条件,积极吸收肢体残疾和有学习障碍、语言障碍、情绪障碍等少年儿童入学,并努力改进教学方法,探索教学规律,使他们受到适当的特殊教育。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招收残疾学生的有关规定。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选择一、两所大专院校,试招盲、聋等残疾学生在适合的专业中学习。
  --儿童福利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采用多种形式,对残疾儿童进行特殊教育和训练。
  --各地还可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其他办学形式。
 7.特殊教育的布局。
  --盲童教育,原则上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划片设校,或以地市为单位设校;并有计划地在聋童学校和普通小学附设盲童班,或吸收掌握盲文的盲童在普通小学随班就读。
  --聋童教育,根据生源情况原则上以县为单位办班办校。
  --弱智教育,城市可以在普通小学、残疾儿童福利机构分散办班或随班就读,也可以集中办校;农村实行就近入学,随班就读,加强个别辅导;有条件的县、乡(镇)也可以办班或建校。
  --在特教学校(班)合理布局的基础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属地、市,应有重点地办好几所盲、聋和弱知学校或特教班,作为教学研究中心,发挥以点带面、典型示范的作用。
 8.学制和入学年龄。目前,我国残疾少年儿童实行义务教育的年限原则上与当地健全儿童相同。各类特教学校的学制应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和各类残疾少年儿童教育的特点,确定不同年限。
  --盲童初等学校(班)和初级中等学校(班),原则上实行五、四制,如果需要也可以实行六、三制。各地应在盲童中,先普及五年或六年初等教育,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发展四年或三年制初级中等教育。
  --聋童学校(班)原则上实行九年制,即在现行八年制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年职业技能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可实行六、三分段,先在聋童中普及六年教育。
  --弱智儿童学校(班)的学制一般为九年。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可实行六、三分段,先普及六年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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