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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发展特殊教育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所需基建投资,由各级地方政府统筹安排,列入当地基建投资计划。
  --各地应从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中,拨出一定比例用于特殊教育。
  --各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和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要从募捐资金中拨出一部分用于发展特殊教育。
  --各地政府要积极扶持特教学校开展勤工俭学,以弥补办学经费之不足。
  --财政部、国家教委、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和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从一九八九年起,设立残疾人教育专项补助费,专款专用,扶持各地发展特殊教育事业。
 18.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本地特教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实际情况,本着师资先行的原则,在五年内,积极创造条件筹办特教师资培训机构。可以单独设立特教师范学校,也可以在普通中师、特教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附设特教师范班、特教师范部。
  --为补充特殊教育急需的师资,各地应统筹规划,选调一部分应届中师毕业生和普通中小学、儿童福利机构的在职教师进行专业培训,分配到特教学校(班)和残疾儿童福利机构任教。同时,还可选调一部分高中毕业生或民办教师进行专业培训,分配到特教机构任教。所需劳动指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在国家下达的年度增加职工人数计划指标内解决。
  --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在职特教师资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
  --国家教委要统筹安排,积极创造条件,在部分高等师范院校开办特教专业,为各地培训特殊教育的专门人才。
  --各地普通中等师范学校、幼儿师范学校的有关专业课,可根据当地需要适当增加特殊教育内容;高等师范院校应有计划地增设特殊教育选修课程。
 19.改善特教学校(班)和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教职工的待遇,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各地在表彰教师时,要从特殊教育的实际发出,给予适当照顾。
 20.各地应根据特教学校(班)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本着节约、精简的原则尽快制定各类特教学校(班)的公用费标准和人员编制比例。国家教委要编制各类特教学校的校舍建筑面积定额及有关设计规范、通用教学设备和特殊教学设备的参考目录。要搞好特教学校教具、学具的研制和供应工作。残疾儿童福利机构也要根据特殊教育的需要,努力改善办学条件。
 21.特教教材工作由国家教委有关机构归口管理,负责组织教材的编写、审定,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出版、发行工作。要鼓励地方和学校自编教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审定后供学校择优选用。
 22.要高度重视特殊教育的科学研究和教改实验工作。国家教委所属的特殊教育科研机构,要充实人员,逐步完善。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在教育科研机构或师范院校建立特教研究机构。特教研究机构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为教学实践服务的方向,积极开展工作。各地特教学校也要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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