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关于对黑龙江、湖北省土地管理局有关问题的答复
(1989年5月8日 <1989>国土(籍调)字第15号)
黑龙江、湖北省土地管理局: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电话请示及湖北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三种地籍测量方法以外,第四种地籍测量方法实施意见的报告”均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第四种地籍测量方法问题。为适应农村和经济、技术欠发达地区的镇,在目前暂时无力按规程进行正规地籍测量的情况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性过渡办法。王先进局长去年在抚顺申报登记会议上已提出具体要求,马克伟司长在今年烟台全国统计和地籍处长会上又进一步作了说明,但为了便于掌握,对“第四种地籍测量方法”的要点作如下说明:
1.方法的具体要求:
(1)以街坊、村庄进行控制;可采用自由坐标系;
(2)各宗地的界址点,应在实地设置标志;
(3)在以街坊或村庄控制之下内部,宗地的边长进行实丈,面积依实丈计算。
(4)以街坊或村庄成地籍岛图;
2.此方法不宜列入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只供内部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