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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门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

  (四)在港口、航道、公路的建设中,需要提供的地质、测绘、气象、海洋、水利等部门资料,超出了本部门、本单位的保密范围审核权限的必须专项请示上级保密主管部门批准。
  (五)交通部门各单位在进行国(境)内外学术、科技交流或向国际组织提供资料,均由主办单位负责按规定审查办理或由所在单位保密委员会(保密小组)审核,提出具体意见,并由部业务主管部门把关;向院校学生提供课题研究和论文答辩所需内部资料,由院校负责审查把关。
  (六)各港口,在执行特殊任务时,封闭区域内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七)一般港口的码头泊位数、前沿水深、码头长度、可停靠的船舶吨位数、库场面积、容量、以前或上一年度的吞吐量、进出口船舶数、港口平面示意图等概况资料,如国外港索取,可与国外港向我提供的资料对等。但一般不提供当年数字,只提供虚数(上年完成数字、公布数字)。财务指标不提供。
  对一般来华访问港口的业务团体、友好人士等,在弄清对方身份、索要资料的目的和用途后,可根据本条有关要求进行介绍,所提供的资料种类、数量、深度等要按权限批准。
  第二十三条 宣传报道保密
  (一)凡涉及交通工作中的国家秘密,未经部批准,不得公开宣传报道和展出。拟宣传报道、展览的内容,承办单位或部门必须进行保密审查。
  (二)有关全国交通行业和发展规划、计划及实施过程中的重大活动,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等的研究、试验、生产情况和军事贸易运输等涉密事项的对外宣传报道,由部承办部门或部授权的部门或单位负责保密审查。
  (三)通过非公开途径或特殊手段引进的产品、设备、工艺等技术、资料及其引进渠道、手段等,严禁公开报道。
  (四)新闻单位、文艺创作单位编采人员到交通部门和单位采访,采方提纲涉密的应由接待单位负责审查,由司、局级单位领导审查批准;采访后的稿件、作品、录音、录像,准备公开发表播出的,由接待单位负责保密审查,如无把握的应逐级或越级上报,待批准后方可发表播出属地方性的由当地交通部门负责保密审查,无把握的报当地政府保密主管部门批准。
  (五)交通部门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物、书籍等,不得登载涉及秘密的内容,各报纸、刊物、书籍的出版部门必须建立保密复审制度,严格进行保密审查。
  (六)交通部门工作人员向国内外、境内外公开或内部发行的报纸、刊物投稿时不得涉及秘密。利用工作之便,将内部情况向外投稿而造成泄密的,要追究投稿者的责任。
  (七)部及各单位向上级的报告、汇报和工作总结、会议内容等,末经部及各单位领导批准,不得在内部报纸、刊物、广播电台、闭路电视上登载或播出。交通系统各类报纸、刊物,内部广播电台,闭路电视的主编应负责保密审查,对造成泄密的,要追究其责任。
  (八)交通部的对外宣传报道中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保密审查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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