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各级交通部门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主办单位必须做好保密工作。
(一)必须根据会议内容及国家秘密的程度,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二)对参加涉及绝密会议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进行登记。
(三)制定会议保密制度,并要求参加会议人员严格遵守。
(四)会议使用的电信设备、扩音设备等要符合保密要求。禁止使用无线电话召开内部电话会议;禁止使用无线话筒传达涉及秘密内部的事项。
(五)凡是涉及秘密的各种会议,未经许可,不准进行摄影、录音、摄像等活动。
(六)会议文件、资料、记录等要设专人管理,会议结束时必须认真清退。需传达贯彻的,须经会议主管领导批准,由会务组统一送党政系统的机要交通部门或邮电系统的机要通信部门邮寄各单位。
第二十五条 文件资料等保密
(一)本实施细则所指文件、资料包括:涉及国家秘密的党政文件、技术文件、文字资料、工作手册、电报、信函、磁盘、录音带、录像带等载体。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要及时、准确地标明密级和保密持续期限。在拟稿、审核、签发、印刷、传递、收发、使用、保管、借阅、清退、移交、销毁等各个环节,均须建立严格的手续和保密措施。
(三)对绝密级的文件、资料,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严格控制制作、发送数量和接触人员,对接触人员应登记;
2.未经原确定密级的部门、单位批准,不得复制。
3.必须有专人管理,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四)记录国家秘密事项,一律使用由各单位统一制发编号的保密工作本,使用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按规定及时清退。
(五)密码电报的拟稿、签发、阅办、传递、管理、销毁,必须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及部的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六)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的草稿、讨论稿、修改稿、送审稿以及在制作过程中的声像资料,承办人员必须及时清退,不得私自留存。其中有保存价值的,要标明密级及保密持续期限,按正式文件、资料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交通部门的领导必须重视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并定期监督检查保密工作,开展保密工作评比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保密观念。
对涉外人员、出国出境人员,在外出前必须进行保密教育,提出保密要求,并经常考查其在保密方面的表现,要其汇报保密情况。
对新提拔的干部、新录用的工作人员或合同工、临时工,人事劳动部门必须进行上岗前的保密教育。
第二十七条 必须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泄密报告制度。各单位对发生的泄密事件,必须迅速查明情况,严格遵守泄密事件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的报告时限,将泄密事件的基本情况,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及保密主管部门和上一级保密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