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管理司关于发布《公路
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公监字[1997]162号)
为加强对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的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提高试验检测工作质量,现发布《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和情况报部公路司、质监总站。
附件:《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7月17日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保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质量,促进公路工程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提供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工程试验检测机构。
第三条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是指经其行政主管单位或部门批准成立,对公路工程及其所用原材料、构件、产品等的质量和性能进行试验检测的单位。含监督、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科研、教学等单位的工程试验检测机构。
第四条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是根据试验检测机构的技术力量、仪器设备、环境状况和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综合实力,分别定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地试验检测机构,定为临时资质。
第五条 交通部是全国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的主管部门,负责甲级资质和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所属的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的审批和管理等工作,办事机构是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是本地区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的地方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甲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所属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的初审和上报,负责本地区乙、丙级和工地试验检测机构临时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等工作,办事机构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六条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试验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交通部颁发的有关公路工程的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按照批准的试验检测项目承担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提供科学、公正的数据和报告。不具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的,不得承担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
第二章 资质等级条件与职责
第七条 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条件主要包括试验检测人员、工作和管理制度、主要仪器设备、主要试验检测项目等内容,详见附表一:《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条件》。
第八条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职责:
1.公路工程及工程所用原材料、构件、产品等的试验检测;
2.参与公路工程事故调查分析,提供试验检测报告;
3.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在工程应用中的跟踪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