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参与或承担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方法、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编制、修订工作;
5.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新仪器设备的开发研制、新检测方法的研究;
6.接受委托,对外提供技术咨询、业务指导和培训;
7.经交通部授权,对专用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进行检测认定;
8.接受委托,承担其他行业的工程试验检测任务;
9.向主管部门提供国内外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信息。
第九条 具备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且具有法人资格并通过计量认证的试验检测机构,可对外承接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任务,对外出据试验检测报告。具备临时资质的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地试验检测机构,只为本企业承担的施工、监理任务进行试验检测,不得对外承接试验检测工作。
第三章 资质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交通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试验检测机构,经其行政主管单位同意,报交通部审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所属试验检测机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初审合格后,报交通部审批。
交通系统其它各单位申请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须向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由各省级交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初审汇总。甲级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报交通部审批;乙级、丙级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审批,报部备案。
非交通系统单位的试验检测机构申请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须在取得其主管单位及春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本条上款规定申报。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申请工地试验检测机构临时资质,须在工程开工前,到项目所在的省级资质主管部门办理临时资质的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申请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1.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申请报告;
2.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见附表二);
3.成立试验检测机构的批准文件;
4.行政、技术和质量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材料;
5.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6.试验检测人员职称或相应的资格证书及其被聘用的证明材料;
7.组织机构框图;
8.试验检测机构工作业绩;
9.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各级试验检测机构的评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人员状况;
2.仪器设备的配备与管理;
3.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4.试验室环境条件;
5. 试验检测工作业绩;
6.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审批部门对符合资质等级条件的试验检测机构,核发交通部统一印制的《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正本一份,副本二份),证书有效期三年。
第十四条 申请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等的工地试验检测机构临时资质,其原单位必须具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资质等级。
第四章 资质管理
第十五条 对批准资质等级的试验检测机构,实行资质动态管理。按原申报与审批程序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查。
第十六条 接受复查的试验检测机构,在证书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并提交试验检测人员、仪器设备、主要试验检测工作及其业绩等有关材料和原资质等级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