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废止219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2月2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2日)废止公路筑养路机械管理制度(试行)
(1985年1月5日交通部[85]交公路字42号发)
总则
公路筑养路机械是保证完成各项公路工程施工和养护任务的主要生产工具,是确保工程质量、力快工程进度、提高经济效益、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公路施工和养护机械化的物质基础。机械管理是公路施工和养护全过程的重要环节,建立和健全机械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是促进公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证。
机械管理必须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按照“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修理、改造和更新相结合”和“以预防为主、维护保养与计划检修并重”的原则,认真抓好机械管理、使用、保养、修理和制配五个环节,做到合理选购、正确使用、精心维护、及时检修、安全经济地运行。要不断总结推广国内外机械管理的先进经验,逐步建立一套适合我国情况和具有公路建、养特点的机械管理制度。
筑养路机械种类繁多,机型复杂,在管理使用和保修方式上应按大、中、小型区别对待。凡构成固定资产的公路施工和养护机械、车辆以及结构复杂的尾机、工作和附属装置均按本制度进行管理。其它小型机械设备,其管理制度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和部属公路工程局按照具体情况自行制订。
修理或制配使用的机具设备和测试使用的仪表量具,使用性能和范围与筑养路机械不同,其管理制度亦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和部属公路工程局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制订。
第一章 管理
第一条 筑养路机械(以下简称机械)的管理体制必须与公路施工和养护的管理体制相适应。目前公路管理体制一般为省、地、县或局、处、队三级管理。机械管理体制也应分为三级,即以省公路局或工程局为一级管理机构,统一领导全局的机械管理工作;地区总段或工程处为二级管理机构;县段或工程队为三级管理机构。二、三级管理机构根据施工和养护的特点,按照常用机械分散保管使用和大型、专用机械集中计划使用的原则分别配置和管理各类机械。
第二条 各级领导要把机械管理工作列入主要议事日程,充分认识机械在施工和养护工作中所处的地位及其重要作用。分工主管机械的领导要定期组织检查机械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条 各级公路管理部门都要建立和健全机械管理机构,并根据施工能力、养护里程和机械拥有量配备相应数量的管理、技术人员。各级机械管理机构和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要轻易变动。
第四条 省公路局或工程局应设置负责全局机械技术管理工作的副总工程师,在副总工程师指导下,建立起机械技术工作系统。地区总段或工程处应设置主任工程师(或副主任工程师),负责本单位的机械技术管理工作。各级机械管理人员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五条 机械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采取一系列技术、经济、组织措施,做到对机械的选型、购置、安装、使用、保养、修理、改造、更新直至报废的全过程进行综合管理,以获得机械寿命周期费用最经济,机械综合效能最高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