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封存的机械必须妥善保管,定期进行检查保养,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状况。
2.封存期间不做指标考核。
3.启封使用时,需办理启封报批手续,并应对机械进行一次保养及试车,方可交付使用。
4.等待调拨、改造、更新、报废的机械应妥善保管,原机零、部件不得拆借、丢失,待上级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停止考核。
第十三条 机械的更新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
1.更新机械应当认真进行技术经济评价,根据经济效益确定。属于一列情况之一的机械,一般应当更新。
(1)机械损耗严重,大修后仍不能满足技术经济规定要求的。
(2)机械损耗虽在允许范围之内,但技术上已陈旧落后,技术经济效益很差的。
(3)机械役龄长,大修虽能恢复性能,但经济上不如更新合算的。
2.机械更新要注意机械质量性能的改善,应根据需要尽可能以水平高的新机械替换落后的老机械。
3.因更新而退役的老机械,凡降级转用的,必须符合新用途的技术经济要求。
第十四条 机械由于长期使用或因事故而造成严重损坏,没有使用、修复、改造价值者,可进行报废处理。
1.机械报废时,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并核实使用年限与残值。
2.机械必须提足折旧费后,才能批准报废。对未提足折旧费的,要在报废时进行一次性补提。
3.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机械,应予报废:
(1)凡符合国家规定淘汰的老旧机械。
(2)机械的主要结构、主要部件已损坏到不堪使用,或虽经修理,但机械能力已达不到最低生产使用要求和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
(3)因意外事故,受到严重损坏,修理费用高于原价百分之六十的。
(4)非标准专用机械,因任务变更,无继续使用价值的。
4.报废机械中尚能利用的零、部件应予利用,并要做好残值回收工作。
第十五条 机械的技术管理和经营管理水平,必须通过各项技术经济定额和指标进行考核。机械管理部门应根据施工和养护任务,配合使用部门编制年、季、月度机械使用计划,实行计划管理和经济核算,并经常检查各项走额和指标的完成情况,分析整理,定期公布。
根据当前机械技术管理和经营管理的水平和需要,机械管理部门应与有关部门配合,建立、健全并考核下列定额和指标:机械完好率、机械利用率、机械效率、装备率、机械化程度、产量(台班产量、年作业台班、年产量)、消耗(油料、轮胎、材料、配件、工具、替换机件)、保养修理(间隔期、停修期、工时、费用)等。
定额和指标的计算方法与统计口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为了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技术经济定额和指标,必须加强对原始记录的统计与管理。原始记录的填写要求准确、及时、完整。操作人员(或统计员)对原始记录填写得好坏,应与奖励制度结合起来,并作为评奖条件之一。
原始记录一般包括:运转台时、停置台时、重驶公里、空驶公里、燃料、材料、配件、消耗、完成工作量等内容。
第十七条 要做好经济核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