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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筑养路机械管理制度(试行)[失效]

  1.机械外观整洁,装备齐全,各部连接、紧固件安全可靠。
  2.发动机(电动机)动力性能良好,运转正常,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燃、润料消耗正常。
  3.运转机构及工作装置等,应符合技术要求,性能良好,无异常响声,各润滑部位不缺油。
  4.安全部件可靠、灵活,性能良好,制动效能符合有关规走,安全防护装置和电气设备应齐全可靠。
  第二十五条 机械不得带病运行或超负荷作业,遇有特殊任务,需要超负荷时,必须有可靠的计算资料,采取有效措施,并经机械管理部门批准。
  运行中遇有意外情况,应排除不安全因素后方能运行,不得冒险作业。
  第二十六条 机械燃、润料的选用
  1.各种机械使用的燃、润料,应按制造厂规定选用。需代用时,燃、润料应符合技术规定,不得使用不合要求的燃、润料。
  2.各种燃、润料应保持清洁,柴油必须经过沉淀、滤清后方能使用。进行季节性更换或改用代用润滑油时,必须彻底清洗机油盘和机油滤清器等。
  3.凡经使用更换下来的润滑油料,要回收集中,争取再生利用。
  第二十七条 要开展群众性的机械检查评比活动,作为劳动竞赛的组成部分。通过检查评比,开展评选红旗设备、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等活动,把广大职工管好、用好、养好机械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确保机械完好。
  机械管理部门要采取自查、互查、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对机械进行定期检查。通过检查,交流经验,表彰先进,发现问题,采取措施,不断提高机械管理水平。

第三章 保养与修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施工和养护单位必须贯彻养修并重、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机械的保养与修理。
  一级机械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机械使用情况和施工条件,制订机械保修规程和分级保修制度,或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保修。
  第二十九条 机械的各级保养计划,应以保养间隔周期为主要依据编制,报上级管理部门审批下达。计划一经批准下达,使用单位和保养单位必须按计划执行,不得漏保。
  第三十条 机械的一级保养作业可由操作或驾驶人员按规定进行。其他级别的保养应由专业保养工人或在具有保养能力的保养场(厂)或车间进行。
  各单位应配合相应的保修力量。
  第三十一条 承担保养的单位必须对保养质量负责,切实加强保养过程中的质量检验和进、出厂的检验工作,消除隐患,并按要求填写技术档案。
  第三十二条 走合保养、换季保养和工地转移前保养是机械的运行条件将有较大变化情况下的保养,走合保养的作业项目一般用稍高于二级保养的要求或按说明书规定进行;换季保养在入冬、入夏之前,可结合相应级别的保养进行,除进行该级保养的作业内容外、还应换用冬、夏季润滑油(脂),检查、调整冷却系和油、电路,配备季节性的特需技术装备等;工地转移前保养的具体作业内容可结合机械实际技术状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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