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机械的修理是恢复机械良好技术状况的主要手段,有计划地进行预防检修是机械修理的根本制度。
1.要按照计划预防的原则和机械的实际情况,编制好机械修理计划。在制订修理计划时,要区别各类机械在生产中所处的地位,结构性能的不同特点,对生产的影响程度及零、部件磨损规律等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修理方法。
2.机械修理计划要和施工生产计划相衔接,在确定生产计划时,要同时安排机械修理计划,在检查生产完成情况时,要同时检查机械技术状况和修理计划的完成情况。
3.逐步采用现代故障诊断和监测技术,发展以状态监测为基础的预防性维修制。要运用系统工程,价值工程等先进的管理方法,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降低修理费用,提高修理质量,以取得最好的经济效果。
4.逐步推广视情修理。即在状态监测的基础上,针对机械性能的劣化程度,视情修理,及时而科学地恢复机械性能,以提高修理质量和降低修理费用。
5.积极推广改善性修理。即对机械中故障率高的部位,通过改进其结构、参数、材料等方法,提高零、部件的性能,避免或减少故障的发生。
第三十四条 为提高机械技术性能和生产效率,降低能源消耗,提倡结合机械检修大力开展机械局部技术改造(即现代化改装)。
1.技术改造工作必须根据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按机械隶属关系报批后方可进行。技术改造工作完毕后,需经有关部门组织试验、鉴定,重新办理机械验收手续和建立技术档案。
2.技术改造所需费用可以在大修理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和更新改造基金内开支。改造后增加价值的部分,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机械增值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机械的大修年度计划,由使用部门根据机械的使用情况和大修间隔周期及其技术状况编制,报上级管理部门平衡审批后执行。
机械大修前,应进行技术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适时安排修理,以防止失修或早修。
第三十六条 机械管理部门应根据机械修理计划,做好配件的购置和生产计划,以保证修理计划的完成。
第三十七条 机械修理的进厂规定
1.整机送修时,应保持运行状态,装备齐全,不得拆换或缺少零、部件。如因肇事或特殊原因不能运行和短缺零、部件时,应在合同或进厂交接清单上记载,并做出相应的规定。
2.机械送修时,应将其技术档案同时送厂。承修单位应会同送修单位填写机械交接清单,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机械修竣出厂规定
1. 承修单位必须按照机械修理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修理、装配和检验,确保修理质量。有关修理的技术资料,应由承修单位负责填写,并随机械移交送修单位。
2.机械修竣出厂时,不论送修时的装备状况如何,都应按其装备规定装备齐全。
3.接收人员应就机械技术状况和装备情况进行验收,如发现有故障或不符合竣工检验标准时,承修单位应立即查明,予以修理或调整。
4. 对修竣出厂的机械或发动机总成,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其走合期的规定,按规定保养的情况下,承修单位应对所修机械保证正常运行一定的里程或时间(即包修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