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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筑养路机械管理制度(试行)[失效]

  5.所有修理出厂的机械在正常运行和保养的情况下,如在包修期限和保证范围内,发现有故障或提前损坏时,由承修单位负责免费包修。如属使用或保养不善造成的故障,承修单位也应时安排修复,费用由用方负责。
  第三十九条 根据机械种类繁多,机型复杂,对修理条件要求较高的特点,各省及部属公路工程局应合理布置修制网点,处理好修理与制造的关系。在无修理能力的地区和单位,也可送其他单位的专业修理厂进修。
  各修理单位可根据具体条件,开展修旧工作。

第四章 安全生产和业务培训

  第四十条 机械使用、保养和修理中的技术安全工作,是为了达到既安全生产又延长机械使用寿命,取得最好的经济效益。各级机械管理部门要会同安全部门一起,加强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1.机械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运行规程,工程施工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2.对新工人在操作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明确安全生产的重要性,经严格的安全技术考核合格后,才能独立操作。
  3.机械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可靠,在危险的环境施工,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要注意防火、防冻、防滑、防风、防雷击等。
  4.操作证件不许转借他人,不得操作与证件不符的机械,无操作证件人员严禁操作机械。
  5.对任何违反操作规程和危险作业的强行调度和无理要求,操作人员必须立即指出,要求予以纠正以至拒绝作业。
  第四十二条 事故的分类和处理
  1.事故按其造成危害的性质有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和机械事故三大类。工伤事故和交通事故由机械管理部门配合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2.由于操作、维修、保管、管理、指挥、施工措施不当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机械非正常损坏,造成机械技术性能降低或停产的均为机械事故。
  机械事故划分为一般事故、大事故和重大事故三类。
  一般事故:造成一般总成、零、部件的损坏,经相当于小修或一、二级保养规程作业范围内即可恢复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内者。
  大事故:造成主要总成、零、部件的损坏,经相当于三级保养规程作业范围内即可恢复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一3000元者。
  重大事故:造成重要基础零、部件的损坏,须经大修或更换主机才能恢复,以及整机报废或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上者。
  3.机械事故发生后,机械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深入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损失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和预防措施,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对责任事故要按三不放过(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未经过处理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对责任事故者,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损失大小,分别予以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经济制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长期坚持安全生产和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避免重大机械事故的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非责任事故,也要总结教训,注意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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