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建立机械管理、使用和保修的岗位责任制和经济责任制,将经济责任、经济效果和经济利益结合起来。
1、对在机械管理、使用和保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其创造的成果要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
2.按照机械的保养质量,机械经济核算成果和机械产量,消耗费用,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综合效果,对机械工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要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岗位责任制和经济责任制相结合,奖惩要分明。
第四十四条 要加强机械管理、操作和保修队伍的建设,积极开展技术业务培训工作。
1.开展对机械管理干部,机械管理技术人员,操作和保修工人的技术业务培训,使之经常化、制度化,是提高机械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今后,未经技术业务培训和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担任机械管理、操作和保修工作,培训的考核成绩记入技术培训档案,作为提职晋级的依据之一。
2.技术业务培训工作以各省和部属公路工程局自行组织为主,配合有关部门做出本单位的统一安排。通过培训,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要分别达到或相当于中专、大专程度,使之能够胜任本职工作,成为懂业务、懂技术、懂管理的专业人才。
3.机械操作和保修工人的培训,要以业余学习和脱产训练等多种形式进行,有条件的单位要通过技工学校进行培训。通过培训,使技术理论和基本操作技能达到本工种、本等级相应水平。提倡一专多能。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国交通系统各级公路工程和养护单位。
第四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部部门及部属公路工程局,可根据本制度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并报部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 公路筑养路机械主要统计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
一、筑养路机械统计范围
筑养路机械统计的各项指标都是按机械所有权统计的。它包括本单位所有属于固定资的施工机械设备(包括自用、出租和借给外单位的),不论是在用、在修、待修、在途、在库(包括封存)以及上级尚未批准报废的机械设备。
二、筑养路机械数量和能力
1.实有台数:是指报告期最后一天实有的机械台数。实有机械台数按技术状况可以分为完好、在修、待修、封存、待报废等。
2.平均台数:是指报告期内每天平均拥有的机械台数,是根据在报告期内每天的机械台数相加,用日历日数去除而求得。
3.实有能力:是指报告期末最后一天同类机械设计能力或查定能力的总和。机械能力一般按机械的工作部分或动力部分的容量(或功率)计算。
4.平均能力:是指报告期内同类机械平均每天的能力,即用报告期内每天的同类机械的能力数相加,用日历日数去除而求得。
三、筑养路机械利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