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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监理试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三)组织或参与检查、处理本部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四)组织或参与本部门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五)组织本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考核,颁发证书,审批本部门管理的本专业全国性的监理单位;
  (六)指导和管理本部门的建设监理工作。

第三章 社会监理单位及监理内容

  第十条 社会监理单位称谓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或工程建设监理事务所。
  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具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场所、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工程建设监理事务所是依法成立的私有制独资或合伙组织,具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以及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和工程建设监理事务所开业,必须经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资格,发给资格证书,确定监理范围,再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符合监理条件的独立的工程设计、科学研究、工程建设咨询等单位,可以兼承监理业务,但必须经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承担的监理业务,可以由建设单位直接指名委托,或者由建设单位通过竞争方式择优委托。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委托一个监理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全部或部分阶段的监理,也可委托和个监理单位承担不同阶段的监理。
  第十四条 监理的主要业务内容:
  (一)建设前期阶段:
  1、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2、参与设计任务书的编制。
  (二)设计阶段:
  1、提出设计要求,组织评选设计方案;
  2、协助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商签勘察、设计合同并组织实施;
  3、审查设计和概(预)算。
  (三)施工招标阶段:
  1、准备与发送招标文件,协助评审投标书,提出决标意见;
  2、协助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四)施工阶段:
  1、协助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编写开工报告;
  2、确认承建单位选 择的分包单位;
  3、审查承建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提出改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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