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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印发《防止电气误操作装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为了加强防误装置的管理,各网、省(市)电力局应建立各级岗位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在安监处或生产技术处设专责人,负责本局的防误工作。专责人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八条 防误装置的缺陷管理应与主设备的缺陷管理相同。

第五章 防误工作的奖惩原则

  第二十九条 对下列有关人员或集体可予表彰或奖励。
  (一)对防误装置的设计方案,施工安装运行维护和合理化建议等有显著成绩的。
  (二)能及时纠正和制止误操作事故的。
  (三)能严格执行“两票三制”,防误装置管理工作做得好,误操作事故有大幅度下降的。
  第三十条 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后果,对下列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一)误操作事故的责任者;
  (二)凡因领导主观原因,应装而未装防误装置,发生误操作事故的领导者;
  (三)因检修维护责任,造成防误装置失灵而引起误操作事故的检修人员;
  (四)应加重处罚对已装防误装置擅自解锁而导致误操作事故责任者。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能源部安全环保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日期开始执行。

附件:      电气设备防误装置评比办法

  第一条 各发电厂、供电局都应对防误装置进行评级。
  (一)电气设备防误装置分为四类:
  (1)一类:能满足防误功能要求,并能投入使用,运行良好。
  (2)二类:基本满足防误功能要求,但仍有异常或缺陷;如空走程序不操作设备;程序挂锁;个别反程序不满足。
  (3)三类:防误装置不能使用或采用挂锁,达不到规定要求。
  (4)四类:没有任何防误装置。
  第二条 评比内容:
  (一)防误装置管理方面:
  (1)有无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其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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