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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印发《能源工业系统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能源部关于印发《能源工业系统
 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1年1月16日 能源基[1991]37号)


  为进一步加强能源工业系统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建设部令第二号《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结合能源工业具体情况,我部制定了《能源工业系统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按照施行。

附:    能源工业系统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治理整顿方针,加强能源工业系统施工企业资质管理,保障企业依法承包和经营工程建设任务,维护建设市场的经济秩序,根据建设部令第二号《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结合能源工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煤炭、电力、石油、核工业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能源部归口管理能源工业系统施工企业资质。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东煤公司、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海洋石油总公司、核工业总公司、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电联)的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属施工企业具体资质管理工作,其业务上受归口管理部门的指导。部直属水电施工企业的资质由部水电开发司负责具体业务管理。

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四条 下列能源工业系统施工企业按照本办法进行资质审查:
  一、全民所有制施工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施工企业;
  三、需要办理资质审查的其他施工企业。
 第五条 能源工业系统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根据各行业的特点,按照建设部发布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分为一、二、三、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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