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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印发《能源工业系统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申请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申报一级企业一式六份,二、三、四级企业一式五份);
  二、企业法人代表和经济、财务、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三、企业统计年报资料;
  四、其他有关文件、证件(如资金证明、企业成立批准文件等)。
 第七条 能源工业系统各级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由各总公司(中电联)审查,分别报建设部、能源部审批。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资质等级证书》。
 第八条 《资质等级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制定,分为正本和副本,两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九条 新开办能源工业系统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为暂定等级,两年内承包工程的质量全部达到国家验收标准,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由企业申报,经原资质审批部门核定后,转为正式等级。
 第十条 能源工业系统二、三、四级施工企业资质审定四年后,具备升级条件的,方可提出晋升企业资质等级的申请。但在工程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工程质量、安全达到同行业同级先进水平,其申请晋升资质等级的年限可不受限制。
 第十一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应当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30日内,向各总公司(中电联)和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重新申请企业资质等级。
 第十二条 企业变更法人代表和经济、财务、技术负责人,应在变更30日内,向各总公司(中电联)和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实行企业资质年度检查制度。持有《资质等级证书》的能源工业系统施工企业,于每年5月份向各总公司(中电联)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企业资质条件的年度资料和《营业管理手册》,由能源部组织检查,经检查的企业达不到原资质标准的,按实际达到的标准重新定级。
 第十四条 企业遗失《资质等级证书》必须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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