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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和1996年度检查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电力公司组建方案》,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基本明确,但在财务方面尚未按产权纽带关系处理的企业,应按确定的产权纽带关系办理产权登记,具体为:
  (一)国家电力公司的投资主体为国务院,其实收资本登记为“国家资本”。
  (二)根据《国家电力公司组建方案》,附表1所列企业的出资人为国家电力公司。原实收资本登记为国家资本的企业,应相应登记为国家电力公司的国有法人资本。除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和中国电力技术进出口公司,其他均为国家电力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三)各电力集团公司(电管局)所属省电力公司(局)为集团公司(电管局)的全资子公司,投资主体(出资人)为电力集团公司。其实收资本登记为相应集团公司的国有法人资本,并在电力集团公司登记表“对外投资情况”栏中反映。
  (四)省电力公司所属独立企业法人单位,根据本《意见》登记对象的要求,其属于省电力公司出资部分登记为相应省电力公司的国有法人资本,并在省电力公司登记表“对外投资情况”栏中反映。省电力公司独资企业的对外投资的处理办法,同理类推。
  (五)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总公司和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投资主体(出资人)为上述相应两个企业,办理方法与国家电力公司、电力集团公司及集团内省电力公司确定方法类同。
  (六)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即武警水电指挥部)为国家电力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登记的财产范围按照武警水电指挥部管理的企业和财产,及投资与被投资关系确定。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所属企业的投资主体(出资人)为安能公司。江南水利水电公司、江夏水利水电公司、安蓉水利水电公司和中国华宇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等企业为安能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七)电力部所属事业单位,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办法办理1996年年度的检查登记。
  电力部所属事业单位举办的经济实体,投资主体(出资人)为该举办单位事业法人。该企业登记时,其相应的实收资本应登记为举办单位的国有法人资本,并在本企业登记表“出资者情况”栏中反映。
  (八)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勘测设计单位,投资主体(出资人)按现行管理体制确定。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和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管理的部直属勘测设计单位,投资主体(出资人)为两规划院;各网、省局管理的勘测设计单位,投资主体(出资人)为管理的相应电力集团公司或省电力公司(局)。
  (九)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单位和因企业法人资格待定进行暂缓登记的国有法人资本全资企业(不包括进行暂缓登记的天津市电力公司、吉林省电力公司、黑龙江省电力公司)的对外投资,其出资人(持股单位)应追溯到上一级次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
  (十)进行暂缓登记的天津市电力公司、吉林省电力公司、黑龙江省电力公司投资的企业,其出资人(持股单位)为该暂缓登记企业。
  (十一)汇编范围内实收资本为零的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作为暂缓登记对象,其全部财产直接汇入上一级企业法人财产范围。
  (十二)按照“大家办电厂,国家管电网”的原则,各电力企业会计报表汇编有其他法人资本的发电厂,根据不同情况确定投资主体和登记方法。
  1.已进行了公司制改组,产权界定清楚,符合登记条件的发电厂,可作为独立企业法人进行登记。现行帐面明确为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其他国有电力企业投资的实收资本部分,作为该发电企业相应投资方的国有法人资本。
  2.未进行公司制改组,但产权已界定清楚,符合登记条件,应比照进行了公司制改组企业办理。
  3.产权不清尚需进一步界定的发电厂,无论其是否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独立核算,均作为暂缓登记对象。根据具体情况作为所在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的全额或部分出资。
  (十三)其他不属于上述情况的投资主体(出资人)如何确定,应逐一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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