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登记方法
(一)会计报表汇编有独立登记企业的企业进行登记时,应对汇编范围内独立登记企业会计报表进行单独汇总,以汇编企业汇编的原会计报表,减去汇编范围内独立登记企业的汇总部分,再按照独立登记企业汇总后反映的汇编企业的法人出资数额,相应增加汇编企业的长期投资和实收资本进行登记。具体报表处理方法根据各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国家电力公司直接投资的企业,一个企业范围内原则上只能采用一种统一的方法。
会计报表汇编有进行暂缓登记的省(市)电力公司的电力集团公司,和汇编有多家出资进行暂缓登记企业的企业,对于进行暂缓登记的省(市)电力公司和多家出资企业的反映,比照独立进行登记的企业处理。其他汇编范围内暂缓登记单位,比照汇编范围内非登记对象的内部核算单位处理。
(二)两个以上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联营企业等,原则上通过控股方办理登记;各股东出资份额相等的企业,根据国资局规定,由各方协商推荐一方办理。
(三)电力部所属企、事业参股企业,应合资方要求并委托,可通过电力部所属企、事业单位办理登记。办理登记时,应出具其他方委托书。
(四)非国有股东控股,有国有法人参股的企业,原则上由国有股东出资最大份额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应其他国有股东要求,电力部所属企、事业单位虽不拥有国有股东出资最大份额地位,也可受托办理登记。
(五)申请暂缓登记的企业,应填写《企业国有资产暂缓占有登记申请表》。申请暂缓登记的天津市电力公司、吉林省电力公司、黑龙江省电力公司和汇编范围内多家出资的企业,还应比照登记企业编制《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和《一九九六年度企业产权登记年检简表》,以及提交有关资料。
五、组织方式
(一)编制汇总
1.电力部所属企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投资的企业产权登记,一律通过电力部统一组织部署,按照以上确定的产权纽带关系分级分工组织实施,逐级编制登记表、审核和汇总。部直属事业单位所举办的企业,按现行分工由部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审查汇总;各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举办的企业,各事业单位进行审查汇总后,由上级企业进行单独汇总。
产权登记计算机软件数据的录入由各级汇总单位负责。产权登记计算机软件数据应按照预算内外分别进行管理,分开录入保存并上报汇总。
2.各级企业占有产权登记表原则上由申办企业编制,股东单位负责初步审查,再送上一级股东单位审查并填写“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栏中“经办人”意见。
3.国家电力公司直接投资的企业由电力部直接审核、汇总。经审查,按产权隶属关系汇总、归集起来的各个层次产权登记表及附送材料和汇总软件,由国家电力公司直接投资的企业和电力部直属事业单位统一汇总报部,由部统一填写“主管单位审查意见”中“审核人”及“审批人”意见。
(二)登记表编制依据
企业申办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和1996年年度检查登记单位,应根据国资局要求编制《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和《一九九六年度企业产权登记年检简表》。《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和《一九九六年度企业产权登记年检简表》依据1996年度上报财政或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企业自身会计报表(非合并报表),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资料编制。
(三)附送材料
1.申请占有产权登记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本企业《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和《一九九六年度企业产权登记年检简表》一式3份。
(2)相关1996年上报财政或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会计报表复印件1份;含有生产、施工和勘测设计几部分决算报表的企业,应同时附送各个部分的相关会计报表复印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