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核事故应
急状态下保障供电规定》(试行)的通知
(1997年3月31日 电安生[1997]176号)
为保证核电厂发生事故时电网能够持续、可靠、稳定地向核事故地区供应所需要的电力,维护社会稳定和为核事故处理工作提供保障,根据国务院《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和《国家核事故应急计划》的原则和要求,现颁布《核事故应急状态下保障供电规定》(试行),请各有关单位依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意见请告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
附件:核事故应急状态下保障供电规定(试行)
核事故应急状态下保障供电规定(试行)
1 总则
1.1 为保证核电厂一旦发生事故时,电网能够持续、稳定地向核事故地区提供电力供应,维护社会稳定和为核事故处理工作提供保障,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依据国务院《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和《国家核事故应急计划》制定。
1.3 本规定适用于向核事故应急计划区负责供电的各级电力部门及核电厂备用电源的管理部门。
1.4 核事故应急计划区的范围系指以核电厂为中心,半径30至50公里划定的区域范围。国家核应急组织另作划定的,以其划定并宣布的范围为准。
1.5 向核事故应急计划区供电的各级电力部门依据本规定的原则制定电网保障供电的实施细则;核电厂备用电源的管理部门依据本规定的原则制定在核事故情况下电网因特殊原因中断供电的备用电源自我保障供电的实施细则。
1.6 实施细则在核电厂投料前6个月完成并执行。
2 组织及职责
2.1 电力部在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领导下,其职责:
a.参与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的管理和应急计划与应急准备的协调工作;
b.制定核事故应急状态下保障供电的原则和方案;
c.协调电网等电力系统事故与核事故(核事件)之间的关系;
d.在核事故应急情况下,参与指挥、协调应急响应工作。
2.2 负责向核事故应急计划区供电的有关省电力局(公司)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