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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供电企业收费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制订所遵循的原则
  电力供应事业是面向全社会,为广大用电户(包括工矿企业和城乡居民)提供电力,提供供电专业性服务,并兼有电力资源安全、合理、节约使用管理责任的公用事业。因此,其收费项目相对比较繁杂,而且也不易被社会所理解和接受。如若工作做得不细,有些收费项目往往易被社会理解成为乱收费。鉴于上述原因,我们在制订本规定时,力图从正本清源着手,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通用惯例,对供电企业收费项目进行归类确认。
  第一类,国家明文规定可收费的项目。即都有国家法规和行政文件支撑的收费项目,如电费及随电费收取的费用、行政处罚性收费、管理性收费、供电工程贴费等。
  第二类,供电专业性劳收费项目。即由供电独占地位决定的,唯有供电企业才可开展的劳务收费。如对用户供用电设备提供修理、试验、运行维护等项收费,以及劳务支出后补偿性收费项目。
  第三类,经营性收费项目。即可参与社会公平竞争,以委托承揽方式代用户进行供(受)电、配电工程的设计、施工、城镇公用路灯代设计、施工和运行维护、供电设备租赁、专用供电设备、器材的销售等。
  第四类,理赔性收费项目。即供电设施遭受损坏向侵害人提起的索赔、电量(电费)丢失追补的差额性收费,以及他人造成供电设施迁移重建的补偿性收费等。
  各项目的收费标准,因物价、地区、时间和劳动生产率的不同而变化,难以作出全国统一的标准。因此,收费的标准宜由各省电力主管部门商省物价部门确定。
  三、起草经过
  本规定草拟后,送五大网局与山东、四川两省征求修改意见。现形成的征求意见稿是根据他们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并按行政性文件的要求作了改写而成。
  四、需说明的问题
  1.适用范围问题
  本规定提出的收费项目,仅限于电力供应事业及其相关作业的收费项目,不论是大电网内供电企业还是网外供电企业都应遵守。供电企业创办的多种经营企业(与供电业务无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科研所(院)等该收费项目与标准,应比照社会相同企业规定执行。
  2.项目提出的依据
  (1)电费(含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分时(丰枯、峰谷)电价;
                 [国家物价局(现国家计委)、电力部批文]
  (2)地方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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