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部关于颁发《能源部火力发电厂“安全、文明生产
创水平达标”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1989年10月16日 能源电[1989]1004号)
现将《能源部火力发电厂“安全、文明生产创水平达标”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为了加强电力生产企业安全、文明生产工作,进一步提高电力企业的管理水平,部决定在全国电力生产企业中开展“安全、文明生产创水平达标”活动,一九八九年先在火力发电厂进行试点工作,并逐步推广到水电厂和供电局。
通过开展创水平达标活动,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立企业奋斗目标,振奋企业精神,提高企业素质尤其是人的素质,力争用2—3年时间,使电力生产企业特别是大型骨干企业在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在此基础上保持和进一步提高。
2.在创水平达标活动中,企业要努力开展双增双节活动,注意加强经济核算,提高企业效益。
3.各主管局应切实加强对创水平达标活动的领导,认真制订达标规划,并及时报部。
4.在《细则》所规定的条件中:有五项列为必备条件,其中任一项未能达到要求时,企业则不具备达标条件。对发电厂的供电煤耗,考虑到受当前外部条件的因素影响较大,暂不作为必备条件而列为评分条件,随着工作的深入和外部条件的改善,当条件成熟时,将纳入必备条件考核。
5.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由各主管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要坚持平时检查与定期考评相结合的原则,严肃认真,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6.达标企业奖励政策规定将另文通知。
附: 能源部火力发电厂“安全、文明
生产创水平达标”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加强火力发电厂安全、文明生产工作,努力提高管理水平,根据能源部《关于开展电力生产企业安全,文明生产创水平达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稿)》,特制定本细则。
一、达标企业的必备条件
1.企业领导班子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贯彻执行《企业法》,党政工关系协调,团结协作,坚持改革,勇于开拓,无违法违纪行为。企业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恶性事件。
2.考核年度评为电力系统思想政治工作优秀企业(包括国家级思想政治工作优秀企业)。
3.考核年度和申报期内,企业未发生特大事故,生产人身死亡事故及本企业责任的设备重大事故。
4.等效可用系数定额完成率和非计划停运次数定额完成率均达到火力发电厂国家二级企业标准的要求。
5.坚持文明生产,保持厂区,厂房内和设备干净整齐。
企业具备上述条件,方可取得申报资格。
二、考评内容及达标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