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
《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7月7日 电建[1995]410号)
为改革电力工程建设管理体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提高电力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我部制定了《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即日起施行。原《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
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二、
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附件一: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1995年6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革电力工程建设管理体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加强对电力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提高电力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包括电力行业主管部门对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和监理单位受业主或建设单位(下简称委托方)委托,对火电或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监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监理单位是指从事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取得《资质等级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和取得《监理许可证书》兼承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部分监理业务的电力工程勘测设计、咨询(顾问)、科研、工程建设等单位(下简称监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