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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所承接的监理业务,经签约后,不得擅自转让、分包或与其它单位合作监理。如确需分包需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并签订分包合同。
 第十二条 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理主要业务内容:
  (一)前期阶段
  1.预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
  2.审查或编制勘测设计单位招标书;参加评标、合同谈判并起草合同文件;
  3.预审查预初步设计(或概念设计);
  4.审查或编制主设备招标书;参加评标、合同谈判并起草合同文件;
  5.预审查初步设计。
  (二)建设阶段
  设计监理
  1.编制施工图交付进度、监督、协调实施;
  2.审查施工设计;
  3.审查施工过程设计变更。
  施工、调试监理
  1.审查或编制施工单位、调试单位招标书;参加评标、合同谈判并起草合同文件;
  2.审查或编制辅机招标书;参加评标、合同谈判并起草合同文件;
  3.编制或审查I级进度计划;监督或组织、协调施工、调试各级进度计划的实施;
  4.组织或参加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及施工组织设计及调试大纲、试运方案审查;
  5.审查承建单位质保手册,监督实施;
  6.检查验收重要分项、关键工序、隐蔽工程及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
  7.参与对分部试运及整套启动的验收;
  8.审核资金计划,检查、分析资金使用情况,签署工程付款凭证;
  9.审查工程结算。
  (三)后期阶段
  1.复核工程竣工决算;
  2.进行后评估。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接的监理业务,设立由总监理师、专业监理师和其它应监理人员所组成的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在现场设立常驻监理机构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实行总监理师负责制。总监理师变更时,须经委托方同意并通知各有关承建单位。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履行各自监理职责并向总监理师负责。
 第十五条 实行监理回避制、招投标制。监理单位与承建单位不得有行政隶属关系。监理单位各级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不得是承建单位的合伙经营者,或与这些单位发生经营性关系,不得在政府机关、承建单位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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