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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的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酬金,可参照国际惯例计算,并在监理委托合同中加以确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二: 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的资格管理,保证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的监理工程师(下简称监理工程师),均适用于本办法。
  监理工程师按注册形式分为总监理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系岗位职务。
  第三条 电力工业部统一规划和管理监理工程师资格。具体负责总监理师的培训、考核和资格审批、注册管理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建设协调司。
  各大区电管局、部直属省电力局、电力规划设计总院负责所属单位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考核和资格审批、注册管理工作。并负责所辖范围监理单位总监理师资格的审核。
  第四条 持有电力工业部统一印制的总监理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监理工程师,才可上岗工作。

第二章 监理工程师注册条件

  第五条 具有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总监理师资格注册:
  (一)申请者应为火电或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或兼承监理业务单位的在职或长期聘用人员;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并经电力工业部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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