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待摊投资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和内容,有无擅自设立名目,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的情况。
(二)审查征地拆迁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规,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地管理法》规定的标准范围支付,有无高估产量、抬高农产品单价多取补偿安置费用情况。
(三)审查勘查设计费取费标准是否合规,有无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情况。
(四)审查进口成套设备费用支出是否合理、合规,出国联络费和外国技术人员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审查其他有关费用项目开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七条 工程价款结算业务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支付承包企业预付备料款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当年计划工作量计算,有无超过规定的最高额度;付款是否真实,有无采用预付备实款转移建设资金的情况;支付工程款达到规定的起扣点时,是否及时以抵项工程款的方法扣回。
(二)审查结算项目是否为计划内项目,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定标准,工程进度估算是否与实际相符,计价是否真实、准确,是否按规定预留工程尾款。
(三)审查预付大型设备制造款是否合规,有无违反结算制度,超过非现金结算起点而用现金结算的情况,拖欠帐款的情况是否及时清理。
第十八条 建设资金、设备、材料等物资核算和管理审计主要内容:
(一)审查建设资金来源是否正当,是否按年度计划到位,有无挪用、转移、浪费、虚列投资等问题。
(二)审查物资、材料等采购渠道是否合理,是否坚持货比三家,有无采购质次价高产品造成损失浪费、加大工程成本问题;出入库手续是否完备,核算是否及时。
第十九条 有无社会上向建设项目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问题。
第四章 竣工决算审计
第二十条 审计机构应在基建项目竣工决算报批前对竣工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决算编制工作有无专门组织,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和电力部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手续是否完备,对遗留问题的处理是否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