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定额》
和《供热机组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定额》的通知
(1997年4月30日 电建[1997]253号)
根据电力建设改革与发展的需要,电力部组织有关专家对原能源部能源基〔1989〕708号文《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定额(试行)》进行了修编并增编了《
供热机组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定额》,业已审查通过,现予以颁发,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原能源部颁发的《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定额(试行)》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随时函告电力部建设协调司。
附件1: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定额
附件2:
供热机组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定额
附件1: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定额
总说明
一、《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定额》是根据建设部(94)建标计字第16号关于“1994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草案)”通知要求,由电力部建设协调司和部技术经济咨询中心主编,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参编。
二、定额是以国家计委计标〔1986〕619号文《关于编制建设工期定额的几点意见》、国家和电力等部门现行的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质量验评标准和
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等为依据,并参照1992年至1995年以来实际工期统计分析结果、国外同类机组施工工期、专家测定的意见编制而成。
三、本定额水平的确定原则是在平均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技术装备水平,以及正常的建设条件下(自然的、经济的),本着切合实际、科学合理的原则制订,同时充分考虑了今后的技术装备水平、劳动效率和组织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提高的可能性,这样既考虑了缩短工期的实际可能又照顾到现有的先进的水平,制定出技术上可行经济合理的建设工期定额。
四、本定额应在充分的保证条件下得以实现,主要包括:资金到位、设计、设备满足施工要求,现场场地、管理体系等符合现场实际需要等。
五、本定额是计算和确定火力发电、输电、变电工程项目建设工期的尺度,主要为项目评估、决策、设计和按合理工期组织施工服务,本定额也是编审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文件时确定建设工期的依据,及作为主机设备定货及其交货期的参考依据。本定额作为考核工期对施工单位评优具有定额作用,同时还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工程招标投标、建设承包等项工作中的工期管理,具有指导作用。
六、本定额工期是指从主体工程基础开始挖土(不含“五通一平”、施工准备和地基处理工期)至全部工程建完(其中:火力发电为该期工程最后一台机组经调试和72小时加24小时或168小时及合同规定的试运行时间后正式移交生产;输变电工程经竣工验收、启动试运后正式移交生产)全过程所需的额定时间。本定额不包括试生产时间。
七、火力发电厂、输电线路、变电站工程的各种辅助(附属)工程均应在总工期内完成,不应再单独增列工期。
八、本定额工期均以“月”为统一的计量单位,最小数值为0.5月的形式,具体计算时采用0.2舍0.3入,0.7舍0.8入的尾数进位方法。
九、电力建设工期定额的适用范围参考有关章节使用说明。
十、本定额不足部分,可参考同地区类似机组核定。
十一、本定额子目编号为**——**——**、前两位数字是专业编号,中间两位数字是工程分类编号,末尾两位数字是子目序号。
十二、本定额由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负责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部技经中心负责。
第一章 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项目
使用说明
1.火力发电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定额(以下简称火电定额)适用于安装国产设备的燃煤火力发电厂新建和扩建工程,当扩建工程需要增建煤、灰、水等电厂公用系统的成套辅助和附属工程,且其工程量规模相当于同型机组的新建工程时,则可套用新建工程的定额。
2.火电定额按新建与扩建火力发电厂单机容量的不同分为:2×50MW、2×100MW、2×125MW、2×200MW、2×300MW(Ⅱ型结构)、2×300MW(Ⅲ型结构)、2×600MW(Ⅱ型结构)、2×600MW(Ⅲ型结构)十六个发电工程项目,每个项目包括九个主要控制工期。
结构类型的含义是:Ⅰ型结构,指主厂房及炉架均为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制、浇制、外包钢);Ⅱ型结构,指主厂房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炉架为钢结构;Ⅲ型结构,指主厂房及炉架均为钢结构。
3.根据我国气候条件的差异,火电定额的每个控制工期又均按Ⅰ、Ⅱ、Ⅲ、Ⅳ类地区分别列出,以便直接选用,具体分类见表一。
4.Ⅰ类地区部分酷热地区,当气温超过37℃的天数达1个月时,可核定为Ⅱ类地区,由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或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5.火电工期定额中几个控制工期的划分及其含义:
(1)主厂房开工至可浇注垫层混凝土:主厂房开工系指主厂房基础挖土动工开始的时间。主厂房浇垫层系指主厂房基础挖方完成,开始浇注基础垫层第一方混凝土时算起,至垫层按设计要求完成为止。如需进行地基处理时,应在地基处理完后,至桩基承台混凝土浇灌完为止。主厂房开工至可浇注垫层混凝土系指主厂房按设计要求,在正常地质土壤条件下,进行基础挖方,直至可以进行基础垫层的混凝土浇注施工。
表1 施工地区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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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区 | | 气 象 条 件 |
|-------| 省、市、自治区名称 |-----------------|
|类 别|级 别| |每年日平均温度 | 最大冻土 |
| | | |≤5℃的天数 | 深度(cm) |
|---|---|--------------------|--------|--------|
|(1)|(2)| (3) | (4) | (5) |
|---|---|--------------------|--------|--------|
| |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 | | |
| Ⅰ |一般 |南、湖北、四川、云南、贵州、广东、 | ≤94 | ≤40 |
| | |广西、福建、海南 | | |
|---|---|--------------------|--------|--------|
| Ⅱ |寒冷 |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山西、河 |95~139 |41~109 |
| | |南、陕西、甘肃 | | |
|---|---|--------------------|--------|--------|
| | |辽宁、吉林、黑龙江、宁夏、内蒙古、 | | |
| | |青海、新疆、西藏、甘肃(武威及以 | | |
| Ⅲ |严寒 |西)、陕北(延安、榆林、横山及以 |140~179 |110~189 |
| | |北)、晋北(朔县、大同及以北)、冀 | | |
| | |北(承德、张家口及以北) | | |
|---|---|--------------------|--------|--------|
| | |黑龙江、(哈尔滨、大庆、绥化、佳木 | | |
| Ⅳ |酷寒 |斯及以北)、内蒙古(扎赉特旗及以 | ≥180 | ≥190 |
| | |北)、青海(格尔木、玛多及以西)、 | | |
| | |新疆(克拉玛依及以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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