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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国务院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办公室关于颁发《电力负荷控制装置装用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1.2 电力负荷控制装置是指能够监视、控制地区和用户电力、电能的各类仪器和装置。包括电力时控开关、电力定量器、电力监控仪、多费率电度表等分散型监控装置和音频、配电线载波、无线电、复用电话等集中型监控装置。
  1.3 电力负荷控制实用化是指利用电力负荷控制装置提高地区电网用电负荷管理自动化水平;落实计划用电,实现电力供应控制到户,达到限电不拉路、削峰填谷、提高电网负荷率之目的。
  1.4 所有地区装用的电力负荷控制装置实用化的程度,均按本标准进行考核验收。
  2 装用户数考核
  2.1 对受电变压器容量在500kVA(或装见容量500kW)及以上的用户,全部装用具有定量控制功能的电力负荷控制装置。
  2.2 对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kVA(或装见容量315kW)及以上用户,其80%以上的用户都应装用具有定量控制功能的电力负荷控制装置。
  2.3 对受电变压器容量在100~315kVA(或装见容量100~315kW)的用户,其70%以上的用户都应装用电力时控开关或单向遥控终端接收机。
  2.4 地区对县供电的所有关口处,全部装用具有定量控制功能的电力负荷控制装置。
  3 监控功能考核
  3.1 能够实时监控装用具有定量控制功能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的用户按分配的计划指标(定值)用电的执行情况。
  3.2 地(市)供电(电业)局能实时监控各县(关口处)按分配的计划指标(定值)用电的执行情况。
  3.3 通过电力时控开关或单向遥控终端接收机对受电变压器容量100~315kVA(或装见容量100~315kW)用户的用电进行管理,并可限下地区超分配计划指标部分的用电负荷。
  4 监控效果考核指标
  4.1 在电力系统发、供电设备运行正常的情况下(事故和计划检修除外),因地区超分配计划指标用电时,对装用具有电力、电量和时间段控制功能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的用户不再拉路限电(含通过电力负荷控制装置限下部分用电负荷)。如这些用户超定值指标(分配的计划用电指标)用电需要限电时,由电力负荷控制装置自动对用户限电。
  4.2 对35千伏及以上公用线路不拉路(事故和计划检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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