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
《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7年9月4日 电综[1997]500号)
为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的管理,指导大坝安全运行,根据《
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规定》,现予颁发,请组织贯彻执行。
部责成大坝安全监察中心负责该规定的实施,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该中心。
附件: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规定
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的管理,根据《
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包括大坝安全监测系统的设计、施工、运行、更新改造等技术活动和相应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及时发现异常现象或工程隐患,以便采取补救措施,保证大坝安全运行;
(二)了解大坝工作性态,掌握其变化规律,指导大坝运行,提高大坝运行管理水平;
第四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应加强各阶段各环节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设计和施工
第五条 大坝安全监测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按有关规程规范进行。由业主(或建设单位)负总责。
第六条 大坝安全监测系统的设计应由主体工程设计单位一并承担。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提出大坝安全监测系统的总体设计方案和概算。
招标设计阶段应对大坝安全监测系统进行专题设计,由业主组织审查,部有关部门和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