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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加强电力大件运输企业资质审查的通知

  第十条 运输承包企业,是指能为电力建设项目单位所需的设备物资运输提供阶段性或部分服务的,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较高,有必备的技术装备,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上的运输企业,应具有专长(铁路、公路、水路)运输方式的专职管理人员,必须配有桥梁、起重、机械、装载加固、安全运行和保险索赔等方面的工程技术人员。还应具有运输方案的勘察设计、运输实务的组织管理、运输方式的分项应用等能力。
  第十一条 运输承包甲级企业,是指除具备第十条款要求外,能够分项应用(铁路或公路或水运)运输方式,独立承担运输“长度大于20米(含20米),小于30米;宽度大于4.5米(含4.5米),小于5米;高度大于3.8米(含3.8米),小于4.4(含4.5米),小于5米;高度大于3.8米(含3.8米),小于4.4米;重量大于100吨(含100吨),小于200吨”的货物。
  第十二条 运输承包乙级企业,是指除具备第十条款要求外,能够分项应用(铁路或公路或水路)运输方式,独立承担运输“长度大于14米(含14米),小于20米;宽度大于3.5米(含3.5米),小于4.5米;高度大于3米(含3米),小于3.8米;重量大于50吨(含50吨),小于100吨”的货物。

第三章 资质审查

  第十三条 申请资质的运输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资质申请报告;
  2.企业章程,营业执照,验资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证件;
  3.企业技术装备,财务报告,经营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
  4.企业的组织结构,质保体系;
  5.企业完成的运输工作业绩资料;
  6.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证件,资料。
  第十四条 运输总承包企业和运输承包企业的资质实行申报和审批制度。申报由本单位填写“电力系统大件运输企业资质审查申请表”并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资质审查办公室,部资质审查领导小组负责审批。
  第十五条 经审查合格的运输企业,由部资质审查领导小组颁发《电力大件运输企业资质证书》。《电力大件运输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副本两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新设立的运输企业,其资质等级应由低级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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