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滞纳金、违约金、罚金和国家规定不准列入成本开支的奖金及部分自费调资经费。
四、按国家规定其他不准列入成本开支及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无关的开支。
第四章 要素费用的核算
第二十条 勘测设计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计入成本的工资,应当根据手续完备的工资计算表(卡)等有关资料进行汇集;通过“工资”科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计算工资总额。
直接从事勘测设计、科研试验人员的工资,先按部门分别进行分配,同时根据计划统计部门提供的各工程项目的分阶段的实耗工日,编制“工资分配表”,据以计入各成本核算对象(包括专项拨款,专项工程支出,下同)的“工资及福利费”项目。
辅助生产部门人员的工资,生产队室和院部的技术管理、经营管理、政工和行政管理干部以及不直接参加勘测、设计、科研试验工作的工人的工资,应当按照单位和部门,直接计入“辅助生产”、“队室经费”和“院管理费”的“工资及福利费”项目。
第二十一条 勘测设计单位应计入成本的职工福利费,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和提取比例计算,并随同工资进行分配,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和队室经费、院管理费的“工资及福利费”项目。拨交的工资经费直接计入“院管理费”的“工资及福利费”项目。
第二十二条 勘测设计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耗用的外购材料(包括材料、燃料、备品备件,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的成本,包括买价、外地运杂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自制材料的成本,包括加工制造过程中所消耗的材料、工资和其他费用,不负担院管理费。
委托外部加工材料的成本,包括加工耗用材料的实际成本,往返运杂费(不包括市内运杂费)和加工费用。
第二十三条 勘测设计单位直接从事勘测设计、科研试验工作所领用的材料、低值易耗品,应当根据领料单注明的部门、工程项目名称和用途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材料费”项目。领用的燃料、备品备件、与机械配套的工具及附具,润滑及擦拭材料,应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设备使用费”项目。
领用的材料、燃料、备品备件、低值易耗品,能确定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应当直接计入,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应当按照合理的分配标准,在有关成本核算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辅助生产部门、队室、勘测总队(公司)、院职能部门领用的材料、燃料、备品备件、低值易耗品等,应当根据领料单注明的部门、用途分别计入“辅助生产”、“队室经费”和“院管理费”的有关项目。
第二十四条 低值易耗品和管材按下列摊销方法列入成本:
一、一次摊销法。凡单价在一百元以下的管理用品和小型工器具可在领用时一次列入成本。
二、五五摊销法。凡单价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在领用和报废时,各按百分之五十摊入成本。
三、分期摊销法。单价超过五百元,但未列入固定资产目录的低值易耗品,可以根据耐用期限,分期摊入成本。
四、定额摊销法。钻探用管材,可采用“台月定额摊销法”或“单位工程量摊销法”进行摊销,定额的制定由各单位根据不同机型、不同动力、不同岩石硬度系数和不同孔深等条件进行查定。计算公式是:
1.台月定额摊销法:
计算期应计入成本的管材摊销额=台月摊销定额×计算期实际开动台月数。
2.单位工程量摊销法:
计算期应计入成本的管材摊销额=摊销定额×计算期实际进尺数。
第二十五条 勘测设计单位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核算的,月终必须将耗用材料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材料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应当按照材料类别或某种主要材料和其他材料进行核算,不能使用一个综合差异率。材料成本差异按月分摊。耗用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率。可以按上月的差异率计算,也可按当月的实际差异率计算。成本差异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月初结存材料成本差异+本月收入材料成本差异
本月材料成本差异率 =──────────────────────── ×100%
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本月收入材料的计划成本
本月初结存材料成本差异
上月材料成本差异率=────────────×100%
本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
本月发出材料应分摊的成本差异=某工程项目(或部门)领用材料的计划成本×成本差异分配率。
第二十六条 勘测设计单位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核算的,耗用材料实际成本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中选定一种。计算公式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