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试点后,方可与中介机构(证券承销商、律师、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等)接触。
二、改制
1.凡涉及国有资产入股,资产评估应遵守本规定第二章第二条第1款。
2.关于国有资产折股、公司可研报告批复、章程制订、招股说明书等有关事宜参照本规定第二章第二条有关规定办理。
三、设立公司申请
由电管局、省(市、区)电力局商同有关单位向电力部报送设立公司申请,所附文件同本规定第二章第三条,电力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体改委审批。
四、股票发行及上市
1.由公司编制股票发行规模申请计划,报电力部。电力部在国家计委、国务院证券委下达的发行规模内,商公司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审批。抄报国务院证券委,并送证监会复审发行资格。
2.公司根据下达的股票发行规模编制股票发行及上市申请,报电力部和所在地地方政府核备。
3.由公司向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出股票发行及上市申请,经同意接受上市方可发行股票。
4.由公司委托证券承销机构组织股票发行,电力部和股票发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由定向募集公司转为社会募集公司的程序同上。
第四章 设立境外直接上市公司的报批程序
设立境外直接上市公司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试点
试点申请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由发起人委托其中一家负责编制。由电管局、省(市、区)电力局负责将试点申请报告报电力部,电力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批。
批复试点后,方可与外方中介机构(证券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等)接触,并将拟接触的外方中介机构报电力部,由电力部商国家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方可开展开作。
二、改制
1.关于资产评估、确认,国有资产折股、土地折股等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由电管局、省(市、区)电力局负责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电力部审批。
3.由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由电管局、省(市、区)电力局报电力部审核。
三、设立公司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