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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行业股份制试点企业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批准试点后,方可与中介机构(证券承销商、律师、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等)接触。
  二、改制
  1.凡涉及国有资产入股,资产评估应遵守本规定第二章第二条第1款。
  2.关于国有资产折股、公司可研报告批复、章程制订、招股说明书等有关事宜参照本规定第二章第二条有关规定办理。
  三、设立公司申请
  由电管局、省(市、区)电力局商同有关单位向电力部报送设立公司申请,所附文件同本规定第二章第三条,电力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体改委审批。
  四、股票发行及上市
  1.由公司编制股票发行规模申请计划,报电力部。电力部在国家计委、国务院证券委下达的发行规模内,商公司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审批。抄报国务院证券委,并送证监会复审发行资格。
  2.公司根据下达的股票发行规模编制股票发行及上市申请,报电力部和所在地地方政府核备。
  3.由公司向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出股票发行及上市申请,经同意接受上市方可发行股票。
  4.由公司委托证券承销机构组织股票发行,电力部和股票发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由定向募集公司转为社会募集公司的程序同上。

第四章 设立境外直接上市公司的报批程序



  设立境外直接上市公司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试点
  试点申请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由发起人委托其中一家负责编制。由电管局、省(市、区)电力局负责将试点申请报告报电力部,电力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批。
  批复试点后,方可与外方中介机构(证券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等)接触,并将拟接触的外方中介机构报电力部,由电力部商国家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方可开展开作。
  二、改制
  1.关于资产评估、确认,国有资产折股、土地折股等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由电管局、省(市、区)电力局负责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电力部审批。
  3.由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由电管局、省(市、区)电力局报电力部审核。
  三、设立公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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