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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工业部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九条 跨省承包、分包或者提供劳务的施工企业,应持有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施工证明。 
 第二十条 系统外施工企业承建电力基建工程,必须具有与承建工程相适应的资质条件。对此,电力系统各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有行使检查权,对检查出的问题商请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和工商部门解决或处罚。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该项工程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 
 第二十二条 设立《营业管理手册》,记录施工企业的承包业绩、经营活动、违纪行为等,作为今后施工企业动态管理升级、降级的考核依据。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申请资质等级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不按规定办理资质等级注销手续或者年检的;发生重大安全或者质量事故,情节特别严重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经各主管局审核、部审定后,视具体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
  降低资质等级的企业,一年后企业管理工作有明显改善、工程质量水平有明显提高 的,可以申请恢复原资质等级。 
 第二十四条 擅自超越《资质等级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包工程、无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从事工程承包活动、不按规定擅自跨省承包工程以及在承揽工程任务或者参加工程投标中 有行贿等行为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由各主管局会同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清退所承包的工程并处以罚款和承担清退工程所发生的经济 损失。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资质等级证书》和倒手转包工程,违者由主管局会同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可处以罚款。倒手转包工程的收益全部依法没收;因倒手转包造成工程质理事故的,由转包单位负责 处理质量事故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 罚款按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施工企业违反本规定,对其法人代表和直接责任者,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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