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建设
设备成套单位资格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7月5日 电办[1994]396号)
为了整顿电力设备成套市场秩序,加强对电力设备成套工作的管理,规范成套工作,提高成套工作水平,促进电力项目顺利建设,根据《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部制定了《电力建设设备成套单位资格审查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电力建设设备成套单位资格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电力设备成套工作,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电力设备成套市场,为电力建设项目法人提供客观、公正、科学、可靠的服务,保证电力建设计划目标的全面实现,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 决定》中关于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的精神和电力工业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国内从事火电、水电、输变电建设的设备成套单位。
第三条 电力工业部负责电力设备成套单位资格审查工作。
第四条 凡承担电力建设项目设备成套业务的单位,必须经过资格审查主管机关批准核发电力建设设备成套单位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相应范围内的电力设备成套业务。
第五条 电力设备成套工作是具备资格的电力设备成套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或投标中标,根据批准的电力建设项目计划、设计及工程进度,组织提供所需的成套设备及技术服务,保证电力项目按期建成投产,形成完整的生产能力的一项经济技术组织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根据项目法人的要求和委托,介入项目前期工作,了解工程技术经济要求和设备需要情况,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协同设计单位搞好设备选型和技术经济分析,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技术衔接,新产品试制,应急补缺设备进口和大型设备预安排,落实成套设备订货并组织 建设项目所需成套设备的招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