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燃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年8月14日 电调[1994]501号)
为进一步加强电力企业燃料供应和管理工作,保证发电燃料的稳定供应和电力企业的经济效益,根据原水电部颁发的《
燃料工作条例》,结合国家燃料供应体制改革的要求,特制定《
电力工业燃料管理办法》,结合国家燃料供应体制改革的要求,特制定《
电力工业燃料管理办法》。该办法经全国电力燃料处长(经理)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电网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电力工业燃料管理办法
(电力工业部 1994年4月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燃料供应体制的改革,加强电力企业燃料供应和管理,转变经营机制,保证发电、供热燃料的稳定供应,提高电力企业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燃料工作应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电力企业由燃料管理部门统筹管理本单位燃料工作并实行统一计划、统一调运、统一管理、统筹协调质量和价格。
第三条 电力燃料的供应和管理要逐步形成宏观能调控、微观能搞活、各级燃料公司责权利相一致的运营机制,并按照部颁企业达标和一流企业要求,搞好燃料供应和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网(省)局、华能集团公司及其所属火电厂,其它火电厂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燃料计划与调运
第五条 电力燃料以国家订货和定点供应为主,市场采购为辅。部直供电网的煤炭订货以及燃油季度平衡由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统一归口管理。各电力集团公司负责网内分省的燃料计划编制、平衡及订货,省电力公司负责省内直属火电厂燃料计划编制及订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