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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燃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网(省)局要适时组织好冬季、汛期储煤,确保电网安全生产。当库存燃料出现紧张状况时,网(省)局燃料部门要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组织调运,尽快补充库存,并严格执行火电厂库存警戒线制度,按规定限减出力或停止部分机组运行,同时向有关部门如实汇报情况。在库存达到警戒线以上时,方能恢复正常发电(供热)。
 第十五条 当燃料供应出现危急情况威胁电网安全时,电网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国家综合部门、电力工业部、当地人民政府汇报,力争发电燃料的供应得到保证,并制定减少发电、供热负荷以及限电限热的方案,如危急情况不能改变,必须实施限电限热方案时,应提前三天报上述各单位。

第三章 燃料市场采购和带料加工

 第十六条 国家合同订货的煤炭是保证电力燃料供应的主渠道。
  当合同订货与需用计划有缺口时应积极参与市场采购煤炭,市场采购煤炭实行部、网(省)局分级“统一协调价格,统筹安排”的管理办法,如市场采购仍不能满足发电需要,也可组织带料加工发电燃料。市场采购、带料加工燃料均由网(省)局或火电厂的燃料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第十七条 市场采购燃料要严格管理,逐步建立集体审批和内部约束制度,防止以煤(油)谋私现象发生。
 第十八条 市场采购的煤炭质量必须符合电厂锅炉设计要求,以确保电力生产安全和经济发供电。
  各级电煤质检中心要协助电厂加强煤质管理,并定期抽查煤炭质量情况。
 第十九条 市场采购煤炭,实行以质计价。部、网(省)局要分别负责协调各网局、直属省局、网局内各省局间、省局内各电厂间的市场采购煤价,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严防为争煤源、争运力互抬煤价、运价。
 第二十条 经燃料主管部门许可,由多种经营部门组织的计划外燃料,其质量应符合电厂要求,并实行与外单位供煤同级同价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电厂如确因燃料供应不足,影响机组正常运行时,为满足工农业生产对电力的需要,经网(省)局批准可接收其它企业组织的带料加工发电燃料。带料加工发电由网(省)局在“统一计划,统一定价,统一单耗,统一结算口径”的原则下积极组织,统筹安排,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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